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辖终3383号
更新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9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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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辖终3383号
【裁判摘要】涉案《保理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凡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在该《保理合同》落款处注明“本合同于2017年3月2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摘要】涉案《保理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凡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在该《保理合同》落款处注明“本合同于2017年3月2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