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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辖终153号

更新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16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辖终153号
【裁判摘要】中融金控公司依据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受让了案外人对三益德公司的债权,并据此向三益德公司主张给付货款及违约金,潘晓娜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三益德公司与案外人恒泰公司签订的七份《购销合同》中均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卖方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后恒泰公司将对三益德公司及潘晓娜的债权转让给中融金控公司,原《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条款对三益德公司及潘晓娜仍具有拘束力,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益德公司、潘晓娜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亦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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