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辖终153号
更新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84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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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辖终153号
【裁判摘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机械使用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延庆区。
【裁判摘要】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机械使用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延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