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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1民辖终246号

更新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18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1民辖终246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基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重庆明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依据法律规定,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涉案主合同系被上诉人作为丙方与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重庆三鼎动力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最高额债权转让合同》(合同号:2016明德转让合同字029号),第八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重庆畜产恒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辖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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