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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0民终4049号

更新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27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0民终4049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诉争纠纷是否应先行仲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结合本案,陈××与鄂尔多斯市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xxx的关于设立祥易投资基金的入伙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各发起人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该仲裁条款包括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应视为双方纠纷解决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故本案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审依法驳回陈××起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原告陈××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xxx的关于设立祥易投资基金的入伙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各发起人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原告陈××与被告巴彦淖尔市秋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子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xx的合同履约担保函第六条约定: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投资人所在地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设立祥易投资基金的入伙协议系主合同,该合同已明确约定本案所涉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虽原告陈××与被告巴彦淖尔市秋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子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履约担保函约定由投资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合同是从合同,本案所涉争议应当依据主合同的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本案所涉争议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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