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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特906号

更新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10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特906号
【裁判摘要】仲裁条款系争议解决条款,只有在争议发生时才涉及到效力确认的问题,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明确,应根据纠纷发生时仲裁机构的存续情况进行审查——本案所涉《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虽然不一致,但广州市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仲裁时,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12月25日起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也就是说原协议中约定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均指向唯一确定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目前受理该案的也是该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系争议解决条款,只有在争议发生时才涉及到效力确认的问题,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明确,应根据纠纷发生时仲裁机构的存续情况进行审查。目前,本案所涉《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同一个仲裁机构,故不存在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情形。故申请人主张涉案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争议的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该条款系有效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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