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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辖终154号

更新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17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辖终154号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签订地域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签订地认定为合同签订地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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