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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民辖终128号

更新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26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民辖终128号
【裁判摘要1】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苇禾保理公司与振兴电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凡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理商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本案中,保理商苇禾保理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苇禾保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在上述同一地址,直至2018年5月23日苇禾保理公司才将住所地变更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9号博能中心1001-1002室。在变更地址前,上诉人深圳欣迪盟公司与被上诉人苇禾保理公司签订了《国内商业保理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依法应由双方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时保理商苇禾保理公司住所地所在地新余市内人民法院管辖。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本案,此时苇禾保理公司登记的住所仍为江西省××渝水区××号,之后当事人住所地的变更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深圳苇禾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2】上诉人振兴电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系因被上诉人苇禾保理公司无法行使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票据纠纷,但又未提交被上诉人无法行使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在被上诉人苇禾保理公司依据其与上诉人振兴电子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上诉人振兴电子公司主张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将本案移送振兴电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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