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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辖终1058号

更新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15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辖终1058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随行付公司与鸿兴物流公司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民辖终字第53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随行付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在一审阶段,随行付公司也提交了其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鸿兴物流公司、李××、徐××1、徐××2对于上述事实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随行付公司与鸿兴物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具有实际连接点,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鸿兴物流公司、李××、徐××1、徐××2虽然主张双方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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