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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中院出台26条司法措施助企纾困

更新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365 次 标签: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推动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结合宁德法院工作实际,出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助企纾困26条措施》。

文章摘要2:

宁德中院出台26条司法措施助企纾困

宁德中院 2022-05-19 16:00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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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推动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结合宁德法院工作实际,出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助企纾困26条措施》。



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

降低企业涉诉成本


1.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行使诉权的,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起诉、上诉、举证、答辩等民事诉讼期限被耽误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对个案中是否存在疫情因素及其作用等,可依众所周知的事实与经验法则酌情判断,并免除当事人相应举证责任。

2.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

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福建移动微法院)”“闽政通”等平台,提供在线诉讼服务;通过12368热线预约提供上门服务;在司法服务企业线上直通平台增设接受线上立案申请功能模块;对企业在疫情防控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家”问诊免费法律服务;对相关案件实行“涉疫优先”标记,提升办理质效。

3.降低企业涉诉费用

对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申请缓、减、免的,依法依规快速审核,努力降低困难当事人诉讼成本。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供担保有困难的,适当调低担保比例或允许采取保险担保等更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4.着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提出法律援助、发放司法救助款等申请的,放宽审查条件、降低审核门槛,必要时为其指定援助律师,做到应助尽助,保障涉诉困难企业有效参与诉讼活动。

5.充分发挥诉非联动机制作用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物流、房屋租赁、劳动用工等矛盾纠纷,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充分发挥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作用,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高效化解纠纷,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解纷成本。


严把罪与非罪界限

坚决维护企业与企业家合法权益


6.依法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等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跨审判部门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快速办理机制。妥善审理复工复产企业刑事案件,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涉案企业人员采取非羁押诉讼方式,把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7.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依法审慎办理涉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案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对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让企业家安心投资创业。

8.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产权

对于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非涉案财产、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对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让企业家安心经营发展。

9.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统一司法标准,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加强同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协同联动,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严厉制裁涉疫情防控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同中心作用,强化与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等协同单位沟通衔接,快速高效审理好侵权案件,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


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支持保障政府扶持政策落实


10.支持保障市政府助企纾困措施实施。

依法支持《宁德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措施》涉普惠性、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纾困政策落实落地以及金融机构稳定企业等各项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困难的企业享受政府政策优惠;依法审理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行政案件;落实《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实施意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1.改进法律文书促进自觉履行。

对履行内容明确涉中小微企业的行政案件,建立承办法官“判后预警”机制,在有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中添加温馨提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2.支持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正确区分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依法推迟复工、因需提前返岗、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等不同情形,依法及时稳妥审理因防控疫情影响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善意对待企业因疫情导致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积极引导,支持劳动者企业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创造性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大力支持企业纾困复产


13.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合同纠纷案件。

坚持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和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继续履行或变更方式、期限继续履行;对不能履行的,综合审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对确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予以支持;对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坚决遏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等行为,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4.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依法确认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融资抵押财产,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的“防疫贷”等信贷产品。

15.依法维护企业信用。

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审查义务,使信用评价体系更精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及时共享、更新企业涉诉涉执信息,降低企业因涉诉而带来的外部影响;协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面清理,会同信用综合管理部门集中修复信用,推动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

16.努力降低企业复产经营融资成本。

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贷款利率调整、贴息等金融优惠政策。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提升扶持精度和帮扶力度。对企业因疫情遭受损失提出保险理赔的,依法支持应赔尽赔。

17.着力降低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探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融资风险

18.依法规制不合理融资利率。

依法不予支持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19.通过破产程序挽救困难企业。

对受疫情等影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进行庭外和解;对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深化“繁简分流”机制,缩短办理周期,创新探索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债权人意见,借助府院联动,将重整投资人招募与招商引资相结合,高质高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

20.妥善审理企业涉外商事纠纷。

依法及时审理企业跨境投资、贸易等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企业对外经贸往来有序进行。持续深化诉非联动机制,推动构建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方式优势,满足复工复产企业涉外纠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推行善意执行举措

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有利条件


21.支持企业加快资金回笼。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实行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加快胜诉权益兑现。开展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执行专项行动,畅通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优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立案、审判、执行协调机制,不断加大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司法支持力度,促进企业资金及时回笼。

22.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措施对企业不利影响。

对企业进行财产保全的,严格审批程序,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优先考虑基本账户外的账户,审慎冻结基本账户;对疫情防控物资,采用“活封”方式;对被保全企业为复工复产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依法审慎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23.努力实现企业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

执行处置企业涉案财产,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基础上,尊重被执行企业的变价自主权,对一些专业化程度高、市场受众面较窄的财产,可以允许被执行企业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渠道,灵活采取自行变卖、融资等方式偿还债务。同时,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和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把握好拍卖时机,确保被执行企业财产不被低价处置。

24.综合运用信用惩戒和激励机制。

精准区分失信惩戒与丧失履行能力。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丧失履行能力但不具有规避、抗拒执行等情形的,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积极落实信用修复措施;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修复及自动履行联合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助力提升诚实守信企业的信用等级。


切实强化宗旨意识

确保服务保障质效


25.加大法治宣传引导力度。

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全面宣传有关涉疫司法审判执行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工作举措、典型案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为疫后司法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6.提升稳企复产服务保障能力水平。

把服务保障企业纾困复产作为当前全市法院重要工作,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开展护航中小微企业专项行动、访百企走千村进万家行动等活动,深入走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了解企业在招工用工、产业链供给等复工复产方面的司法需求,切实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精准性与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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