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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辖终545号

更新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19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辖终545号
【裁判摘要】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债权债务纠纷。涉案应收账款债权是基于友邦公司与华电公司签订的《辅机配件买卖合同》而产生。友邦公司将其于《辅机配件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明生公司,属于合同中权利的转让;《商业保理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约定,明生公司受让涉案应收账款的同时还受让友邦公司依照基础交易合同《辅机配件买卖合同》约定友邦公司所享有的与该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一切权利和救济措施。《辅机配件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的规定,明生公司受让涉案应收账款债权应适用上述规定,因此,《辅机配件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明生公司提起的本案纠纷具有约束力,除非明生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条款中除外规定的情形。而从明生公司起诉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及载明的内容看,不足以证明本案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但书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综上所述,鉴于明生公司与华电公司之间并非是因履行涉案《商业保理合同》而产生本案纠纷,明生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受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所依据的基础交易合同《辅机配件买卖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商业保理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解读】基础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保理合同约定协议管辖条款,基础合同仲裁条款对保理商产生约束力,应当适用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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