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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民辖116号

更新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16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民辖116号
【裁判摘要】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之前已经启动诉讼程序且未终结,应当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不应移送至破产法院——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诉讼,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2018年7月3日,被告海兴基晟电子有限公司向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裁定,受理海兴基晟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具有管辖权,且立案在先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处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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