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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票据权利纠纷能否约定协议管辖?

更新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9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票据权利纠纷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管辖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票据权利纠纷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管辖范围。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诉讼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典案例: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民辖终100号

【裁判摘要】票据权利纠纷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管辖范围——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国内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回执》《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材料,本案系被上诉人基于《国内保理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因上诉人为付款人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款5241.1万元未能兑付,请求上诉人支付相应金额票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作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法律规定可约定管辖的范围。本案中,《国内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均载明,对转让应收账款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纠纷,由保理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国内保理合同》第五条“全部权利转让”之5•1载明:受核准应收账款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均一并转让给保理商。包括取得受核准应收账款项下结算工具如票据等。本案所涉票据为《商业承兑汇票》,是基础交易合同的结算方式,也是应收账款转让的标的,在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文件中,均特指向合同号码为xxxXXXXXXX的《商业承兑汇票》,故本案当事人在转让应收账款中约定的管辖法院适用该票据引发的纠纷。根据上述约定,保理商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属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辖终254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背书转让票据过程中对纠纷解决的管辖作出特别明确的约定依法有效——华夏富通公司与挚信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案涉票据过程中,对纠纷解决的管辖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现案涉汇票被拒绝承兑,华夏富通公司起诉挚信公司等被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泰兴市振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苇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民辖终128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振兴电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系因被上诉人苇禾保理公司无法行使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票据纠纷,但又未提交被上诉人无法行使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在被上诉人苇禾保理公司依据其与上诉人振兴电子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上诉人振兴电子公司主张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将本案移送振兴电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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