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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民辖终107号

更新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168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民辖终107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将五矿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及磐隆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原审的共同被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亦于法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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