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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内部请示、批复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3-05-21   浏览次数:1484 次 标签: 内部请示 内部批复 行政可诉性 内部行政行为

文章摘要:

解读:(1)内部请示、批复一般不可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请求事项作出批复的内部行政行为,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具有行政可诉性

文章摘要2:

【注解1】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批复具有行政可诉性
【注解2】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解读:(1)内部请示、批复一般不可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请求事项作出批复的内部行政行为,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具有行政可诉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经典案例:

·黄某某诉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821号

【裁判摘要】本案被诉的宁乡县政府宁政函〔2013〕075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黄某某户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的批复》,系对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拆除黄某某户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的请示》的批复,其行文对象系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请求事项作出批复的内部行政行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以此批复为依据,与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配合,将黄某某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据此对黄某某产生了实际影响。被诉批复行为的内容虽然涉及黄某某户建筑物的拆除,但无证据证明该批复已送达黄某某,该内部行政行为尚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并未对黄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黄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的强制拆除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驳回黄某某的起诉。

【解读】内部请示、批复一般不可诉。

·山东鼎华商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庆云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终判决书(2020)鲁行终1228号

【裁判摘要】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批复具有行政可诉性——通常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属于过程性和内部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批复之后,庆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直接以该批复为依据发布公告将上诉人所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声明作废,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上诉人对该批复行为不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孙春生与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行政纠纷再审申请案  

【提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的可诉性问题。

【裁判要旨】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一般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只有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裁判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示】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备注1】《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12年8月23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针对其所属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据此付诸实施且已经过复议程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备注2】《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具有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单方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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