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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和起诉期限?

更新时间:2022-05-22   浏览次数:26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知,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属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2)“应当知道”即在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在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时应当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运用辑推理,结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摘要2:

【注解】(1)村民小组长知道行政行为,一般即可视为村民小组已经知道;(2)如果村民小组能够证明负责人存在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隐瞒的情形,并且该村民小组其他成员未通过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事实的除外。

解读:(1)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知,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属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2)“应当知道”即在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在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时应当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运用辑推理,结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进行综合判断。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经典案例:

·周某某与洋浦经济开发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中心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69号

【裁判摘要】涉及到起诉期限的争议,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否认自己“知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以当事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即在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在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时,应当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结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进行综合判断。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判断直接关涉当事人能否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涉及到对争议证据和事实的分析认证。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问题应当进行充分阐释,具体分析如何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间的理由,客观的确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

·黄某某1、黄某某2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395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本案审查的重点,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否认自己“知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以当事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即在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在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时,应当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结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进行综合判断。\

·马朝发、蒙自市人民政府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1727号

【裁判要要旨】法院在审查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时,不能仅仅以被诉决定落款日期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的依据,而是应当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时点、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南宁市赢世佳商贸中心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259号

【裁判摘要】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知,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属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本案中,商贸中心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获取410026号国土证,已经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故商贸中心认为应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他参考案例:

30.村民小组长知道行政行为,一般即可视为村民小组已经知道

(2018)最高法行申6883、68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系经过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对本组全体村民负责,具有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民主决策本组重大事务以及及时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等职责。村民小组负责人获悉有关该小组重大权益事项的信息,即可视为该村民小组已经知道该事实。当然,如果村民小组能够证明负责人存在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隐瞒的情形,并且该村民小组其他成员未通过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事实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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