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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云民申1947号

更新时间:2022-05-22   浏览次数:8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云民申194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田××要证明其和发路煤矿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就应证明其入伙有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综合以上内容,发路煤矿对田××拿钱给段××投入发路煤矿的事情并不清楚,且田××亦认可其投资等事项是由段××操作,其只单线与段××联系,不知道其他合伙人。因此,田××与发路煤矿之间并未形成合伙关系,其向发路煤矿主张偿还投资入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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