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9818号
更新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11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9818号
【裁判摘要】合伙外部纠纷中认定合伙成员身份以工商登记为主要依据——罗斯律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登记事项上明确记载了合伙人包括王××、杜××、张××三人。张××述称自2013年10月起一直在罗斯律所执业,其应当知道已被登记为罗斯律所合伙人。而银宏公司作为案外人有理由相信张××应作为罗斯律所的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张××主张入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可在向银宏公司清偿债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摘要】合伙外部纠纷中认定合伙成员身份以工商登记为主要依据——罗斯律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登记事项上明确记载了合伙人包括王××、杜××、张××三人。张××述称自2013年10月起一直在罗斯律所执业,其应当知道已被登记为罗斯律所合伙人。而银宏公司作为案外人有理由相信张××应作为罗斯律所的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张××主张入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可在向银宏公司清偿债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文章摘要2: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3755号
【摘要】罗斯律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登记事项上明确记载了合伙人包括王××、杜××、张××三人。张××述称自2013年10月起一直在罗斯律所执业,其应当知道已被登记为罗斯律所合伙人。而银宏公司作为案外人有理由相信张××应作为罗斯律所的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张××主张入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可在向银宏公司清偿债务后另行主张权利。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摘要】罗斯律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登记事项上明确记载了合伙人包括王××、杜××、张××三人。张××述称自2013年10月起一直在罗斯律所执业,其应当知道已被登记为罗斯律所合伙人。而银宏公司作为案外人有理由相信张××应作为罗斯律所的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张××主张入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可在向银宏公司清偿债务后另行主张权利。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