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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13444号

更新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13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终13444号
【裁判摘要】保理商向债权人虽发送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但债权人未向保理商支付回购款,按照合同约定应收账款反转让行为尚未成立,保理商在债权未获清偿情况下仍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红湖公司辩称,爱建公司已将其受让的债权又反转让给郎特公司,因此爱建公司并非债权人,无权向红湖公司追责,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爱建公司虽向郎特公司发送了《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要求郎特公司退还保理预付款并支付利息,但根据涉案《国内保理合同》第5.2.2条约定,郎特公司退还保理预付款并结清利息及其他欠款之日,相应应收账款反转让成立,应收账款反转让成立之前,爱建公司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受核准应收账款,现郎特公司尚未向爱建公司退还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反转让尚未成立,故爱建公司有权向被告红湖公司主张其所欠货款,故对红湖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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