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214号
更新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73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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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214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宁××要求确认通化县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无效并予以撤销,要求被诉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不予赔偿决定作为先行处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行为,不具有脱离行政赔偿请求的独立可诉性,即使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其实质仍是申请行政赔偿。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宁××要求确认通化县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无效并予以撤销,要求被诉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不予赔偿决定作为先行处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行为,不具有脱离行政赔偿请求的独立可诉性,即使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其实质仍是申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