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行终字第25号
更新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10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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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更正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作出不予更正决定,该不予答复行为或不予更正行为未给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履职之诉或不予更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2010)甬慈行初字第66号;二审:(2011)浙甬行终字第25号
【案号】(2010)甬慈行初字第66号;二审:(2011)浙甬行终字第25号
文章摘要2:
【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