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人民法院报》: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变更生效裁判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 更新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7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变更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若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有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起再审。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2010)沙法行初字第80号;(2010)渝一中法行终字第2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