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2民终2575号

更新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9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2民终2575号
【裁判摘要】保理商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以债权人足额支付保理融资款为先决条件,在债权人未足额支付融资款的情况下保理商仍然可以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清偿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对保理商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在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保理商不仅有权请求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同时有权向基础合同债权的转让人追索。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追索,不影响对另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