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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鄂民申1417号

更新时间:2022-05-28   浏览次数:16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鄂民申1417号
【裁判摘要】个人合伙未经清算但能够证明合伙利润存在合伙人可主张对该部分合伙利润进行分配——个人合伙利润的分配不以合伙清算为前提,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合伙盈亏情况,对于足以证明合伙利润存在的,应当对该部分合伙利润按照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在判决后发现其他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房屋分配协议》、《剩余房屋、机械、土地分配方案》以及《房地产合作开发补充协议》、《第二期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等证据来看,田××、田××1及马××共同合伙开发位于枣阳市南阳路103-89号房地产。在对已开发的房屋进行分割后,各方约定对剩余未开发的土地、地上附属物及机械设备分成十份进行分配,其中马××、田××1各入伙十万元,各均分十分之一;田××入伙80万元,均分十分之八。据此,可以认定合伙人之间已就合伙财产的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此后,田××将上述未开发的房地产交由案外人聂××开发,并约定所有费用由聂××负担,田××从中获益,该收益应当认定为合伙收益。基于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分割协议约定,马××有权要求对已经明确的合伙收益进行分割。如田×主张尚有其他合伙债务或者费用存在,法院可根据田××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原审判决仅以合伙体未经清算、债权债务尚未确定为由驳回马××的诉请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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