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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6310号

更新时间:2022-05-28   浏览次数:14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6310号
【裁判摘要】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由合伙人共同分摊。虽然双方就散伙达成了初步口头意见,但未实际履行,且在发生纠纷后双方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致合伙资产不能清算。张××起诉请求陈××赔偿其保证金损失和在终止合伙后陈××处理合伙财产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因保证金与合伙财产均系因合伙事务所产生,故应纳入合伙事务清算中处理,但张××未提供合伙财产及债权债务已经清算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主张陈××应支付张××退出合伙的资金36000元,因双方没有清算,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就张××退伙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因此,张××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与陈××因合伙事务发生的纠纷,可待双方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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