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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2民初1473号

更新时间:2022-05-28   浏览次数:19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2民初1473号
【裁判摘要】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是基于胡××、吉×的投资行为,而胡××、吉×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是基于司法拍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7)河民初字第5343号民事判决,申请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该院于2008年4月1日立(2008)河执字第722号案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养鸡场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涉案房产归其所有为由向该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养鸡场的异议不成立,于2008年9月15日作出(2008)河执字第722-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养鸡场的案外人异议,但对于养鸡场不服该裁定如何处理未告知救济程序。养鸡场不服该裁定,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鲁13执监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河执字第722-2号民事裁定;二、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三、驳回申诉人养鸡场的其他申诉请求。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针对养鸡场的异议,至今未重新作出裁定,养鸡场的救济程序尚未开始,目前原告的起诉尚不具备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东澳之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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