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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738号

更新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10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738号
【裁判摘要】合伙体内部各合伙人因退伙引发的纠纷与合伙体无关,合伙人不能直接要求合伙企业为合伙人内部纠纷承担责任——本案系合伙体内部各合伙人因退伙引发的纠纷,并非系合伙体对外承担责任,当事人应是合伙体内的各合伙人,与合伙体无关。在各合伙人签订的《退股协议书》中各方对责任的承担亦是约定由合伙人罗××、陈××承担,并非由合伙体承担。尽管龙翔居餐饮配送店在《退股协议书》中体现为甲方,但在此其仅是以合伙体的身份处理合伙体内部的退伙事宜,并非表示其同意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各合伙人之间的债务。故陈××主张应由合伙体龙翔居餐饮配送店共同承担返还投资款不能得到支持。......故陈××要求龙翔居餐饮配送店、罗××与陈××共同承担支付退股款的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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