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10民终1393号

更新时间:2022-05-29   浏览次数:8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10民终1393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合伙协议书,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从查明的情况来看,本案的个人合伙由四位合伙人组成,其中三位合伙人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各方缺乏继续合作的基础,基于个人合伙人合性的特点,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