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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前置颁证行为能否直接作为后续颁证行为合法性依据和基础?

更新时间:2022-05-30   浏览次数:6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前置颁证行为应当作为后续颁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进行审查;(2)当前置登记发证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时(证据违法性)就可以排除该证据的效力即认定后续的登记发证行为没有依据,而非仅仅以前置颁证行为没有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就简单地作为后续颁证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和基础。

文章摘要2:

【注解】前证存在明显违法但未被撤销和未被认定违法,通过置换土地颁发后证,后证不能以前证未被撤销和未被认定违法为由直接认定后证的合法性。

解读:(1)前置颁证行为应当作为后续颁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进行审查;(2)当前置登记发证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时(证据违法性)就可以排除该证据的效力即认定后续的登记发证行为没有依据,而非仅仅以前置颁证行为没有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就简单地作为后续颁证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和基础。


经典案例:

·河北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613号

【裁判摘要】一般情况下,对前置颁证行为的审查都是以证据的标准来审查,即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是否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在案件中予以采信。但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前置颁证行为没有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在后续的颁证行为案件中就可以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证据从而采信,并以此作为认定后续颁证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和基础。当前置登记发证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时,就可以排除该证据的效力,即后续的登记发证行为没有依据。尤其是在当事人对前置登记发证起诉可能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另行对前置发证行为起诉,不在本案中进行实体审查,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摘要】本案审查的重点是010065号土地证的合法性以及前证S0792号土地证的审查程度。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02年1月8日,海口市政府为大成房地产公司颁发S0792号土地证。因涉及规划问题,大成房地产公司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协商办理相应的土地置换手续,并就土地置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大成房地产公司申报土地登记发证,经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勘丈、审批等程序后,海口市政府于2009年10月20日向大成房地产公司颁发010065号土地证。该发证程序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权属来源于S0792号土地证的置换,权属来源清晰。对S0792号土地证的审查程度不应仅仅局限于形式,如二审所言,对该证应当作为证据审查,而非单独将其作为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情况下,对前置颁证行为的审查都是以证据的标准来审查,即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是否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在案件中予以采信。但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前置颁证行为没有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在后续的颁证行为案件中就可以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证据从而采信,并以此作为认定后续颁证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和基础。当前置登记发证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时,就可以排除该证据的效力,即后续的登记发证行为没有依据。尤其是在当事人对前置登记发证起诉可能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另行对前置发证行为起诉,不在本案中进行实体审查,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中,S0792号土地证来源于燕丰公司将涉案土地通过联营方式转让给大成房地产公司,该土地约定价格为2500万元。实际履行过程中,大成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实际付给燕丰公司1000万元,还有1500万元可得利益尚未兑现。根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燕丰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林××虽存在滥用职权,将案涉土地予以处置的情形,但尚未构成贪污或侵吞国有资产的后果,S0792号土地证的转让价格并不存在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情形,转让的股权及相关收益也归属于燕丰公司,因此,S0792号土地证的颁证并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外贸公司及河北粮油公司关于海口市政府颁发S0792号土地证存在严重违规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前置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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