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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股东对清算组确认债权有异议能否提起不予确认的确认之诉?

更新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1408 次 标签: 债权确认之诉

文章摘要:

解读:(1)公司股东对于清算组作出的有关公司债权、债务核定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公司股东对于清算组作出债权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不予确认债权的确认之诉。

文章摘要2:

解读:(1)公司股东对于清算组作出的有关公司债权、债务核定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公司股东对于清算组作出债权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不予确认债权的确认之诉。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典案例:

·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364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于千叶酒店清算组作出的债权核定结果,宏通公司是否具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要兼顾公司股东等其他各方的利益。本案千叶酒店的清算程序系佛山中院受理宏通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而启动,并由佛山中院指定清算组。宏通公司作为千叶酒店的中小股东,其合法利益在清算程序中应得到充分保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职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由此可见,在清算程序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中,公司股东处于末位,清算组对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确认结果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尚能分配的剩余财产余额,故可以认定公司股东对于清算组作出的有关公司债权、债务核定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只赋予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并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的权利,但并未否认公司股东、债务人对清算组作出的债权、债务核定结果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公司股东与清算组作出的债权、债务核定结果均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法律上应平等的赋予利益关联方相同的救济权利,才能公平的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宏通公司作为千叶酒店的中小股东,其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异议,并以申报债权的主体千叶房地产公司和被清算的千叶酒店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认定其具有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审以宏通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为由,裁定驳回宏通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此外,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属于事后的救济措施。

【注解】对于清算组作出的债权核定结果公司股东是否具有请求法院不予确认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股东对于清算组作出的有关公司债权、债务核定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公司股东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异议,并以申报债权的主体和被清算的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认定其具有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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