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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新23行终6号

更新时间:2022-06-04   浏览次数:8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新23行终6号
【裁判摘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规定是税务征收管理中对纳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上诉人恒诚棉业提起行政复议的争议为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纳税上发生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通知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时至二审庭审,上诉人仍未缴纳税款,亦未能提供担保,故此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玛纳斯县税务局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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