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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粤09行再1号

更新时间:2022-06-04   浏览次数:13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粤09行再1号
【裁判摘要】税务机关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购房人税收证明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化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房屋销售(转让)税收证明书》是在卢××、王××、李××、苏××、梁××、谭××、劳×需办理房产证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卢志泉等七名再审申请人缴税情况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化州房地产管理局是否为上述七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事实依据。该行政行为对卢××、王××、李××、苏××、梁××、谭××、劳×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应当具有可诉性,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卢××、王××、李××、苏××、梁××、谭××、劳×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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