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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6行终89号

更新时间:2022-06-04   浏览次数:19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6行终89
【裁判摘要】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本案中,《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154号)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要求,对全省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层级问题作出的具体运用解释,属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属性特征。上诉人福建汇鑫公司主张《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154号)属规范性文件,申请一并审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154号)第三条规定的合法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可一并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文章摘要2:

【注解1】福建汇鑫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撤销漳州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漳国税复决字〔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漳州市国家税务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另查明,2016年4月23日,福建汇鑫公司向原审法院邮寄《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申请书》,申请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函[2015]154号《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注解2】二审上诉请求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上诉人漳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漳国税复决字〔2015〕2号);责令被上诉人正确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责成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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