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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254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18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254号
【裁判摘要】隐名股东能否实际享有被代持涉股权具有不确定性,被代持股权不能认定为隐名股东的财产予以执行——本案中,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另案仲裁调解书冻结登记在重庆德杰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重庆德杰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已举证证明其系案涉股权的合法持有人。饶×认为,案涉股权系由陈××出资,重庆德杰公司是根据《委托投资并持股协议》和《协议书》的约定代持上述股权。但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陈××要分配普天德杰同德公司的利润,需要解除重庆德杰公司为陈××及其关联公司债务提供的担保。上述协议还约定,如果重庆德杰公司为陈××承担债务,则重庆德杰公司可以用其为陈××代持的股份予以抵偿。因此,陈××能否实际享有案涉股权具有不确定性。案涉股权不能认定为陈××的财产予以执行。

文章摘要2:

【注解】实际出资人对实际出资股权享有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时,该股权不能认定为实际出资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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