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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579号

更新时间:2022-06-10   浏览次数:31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579号
【裁判摘要1】受托人已按照委托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进行投入,因委托人逾期付款造成利息损失应由委托人承担——关于毛集管委会应否支付泽明公司工程欠款利息问题。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泽明公司已经履行案涉《代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瓯越公司也认可泽明公司为工程施工投入资金,支付了工程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根据《代建协议》约定,“乙方(泽明公司)全额出资建设本代建项目,项目建成后,甲方(毛集管委会)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回购项目。”虽然该《代建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泽明公司已经按照《代建协议》进行了投入。毛集管委会未按照《代建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价款造成泽明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故二审判决毛集管委会向泽明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认定委托代建合同中委托人未支付受托人工程款欠款利息可适用建设工程法律规定——认定毛集管委会未支付的工程款利息,需要以案涉项目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为事实依据,故原审判决根据当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因此,毛集管委会关于本案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代建协议》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超期期间承担应付工程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从超期之日起每天支付0.33‰的滞纳金”,故一、二审法院参照该约定计算工程欠款利息为11550945元,并无不当。毛集管委会申请再审主张其已经通过支付代建费的方式向泽明公司进行补偿,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毛集管委会的相关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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