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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3965号

更新时间:2022-06-10   浏览次数:13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3965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直接给付金钱须由行政机关先核定给付金额仍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就应判决其履行该给付义务。但是,对于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直接给付金钱的,请求给付的金额必须已经确定,如果须由行政机关事先核定给付金额的,则仍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再另行寻求救济。本案中,25号决定规定社办学校的财政补贴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再由隆回县财政按照核定人数统一拨付。在肖××提起本案诉讼时,隆回县政府尚未就承包洪底小学的起止期限等问题与其达成一致意见,也未核定洪底小学2004年下学期以后的学生人数。因此,肖××在本案中请求给付的财政补贴还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肖化炼提出的直接判决隆回县政府支付办学补贴和奖励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隆回县政府根据一审判决已经对肖化炼提出的财政补贴问题作出处理,肖化炼若不服,仍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文章摘要2:

肖某某、隆回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湘行终398号
【解读1】肖××请求判决隆回县政府支付洪底小学2003年下学期至2006年下学期的财政补贴32980元。
【解读2】一审判决责令隆回县政府在十五日内对肖××提出的财政补贴作出处理;驳回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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