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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企业欠缴税金能否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扣除?

更新时间:2022-06-12   浏览次数:5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欠缴的税金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务,企业欠缴税金不能视其为《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定义的“合理”的支出而准予税前扣除;否则,国家要求纳税人按时纳税的强制性与严肃性便无从体现。

文章摘要2:

解读:欠缴的税金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务,企业欠缴税金不能视其为《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定义的“合理”的支出而准予税前扣除;否则,国家要求纳税人按时纳税的强制性与严肃性便无从体现。


法条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复议决定案

【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256号

【裁判摘要】关于原告在2013年11月补缴的归属期为2012年度的土地增值税应否在计算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实际发生”的税金存在不同理解。本院认为,税金与企业经营性成本、费用性质迥异。由于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刚性、法定的义务,逾期欠缴税款本身就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对纳税期内已发生但未申报缴纳的税金,不能视其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定义的“合理”的支出而准予税前扣除。否则,国家要求纳税人按时纳税的强制性与严肃性便无从体现。原告在2012年度未缴足土地增值税,直至2013年5月遭税务检查为止,税金仍处于欠缴状态,被告市国税稽查五局未准予原告将2012年度欠缴的土地增值税作税前扣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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