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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61号

更新时间:2022-06-13   浏览次数:29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61号
【裁判摘要】持有公司70%股东能否以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其损失为由主张赔偿其出资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倪××主张彭××滥用股东权利致其损失应予赔偿,则应举证证明彭××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给倪××造成损失、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与倪岩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倪××以对信合公司财务、资产进行审计能够证实其损失情况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审计申请,实质上属于回避对自身主张应承担的举证义务。在倪××对其自身主张未进行初步举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结合案涉实际,未予准许其对公司内部资料予以调查取证及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的申请并无不当。倪××主张彭林秀××应返还其向信合公司的2100万元出资款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于法有据。

文章摘要2:

倪某某与彭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民终274号
【摘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倪××主张彭××存在伪造其签名和股东会决议,违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及违法决策等行为,应向其赔偿损失2100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倪××作为信合公司股东直接提起的侵权之诉。倪××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彭林秀存在损害其利益的侵权行为,还应当举证证明请求彭××赔偿2100万元的损害事实依据及2100万元损失与彭××损害其利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通过庭审查明,倪××所主张2100万元损失系其向信合公司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人存续期间,股东权利与公司财产权相分离。股东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脱离了原出资股东而归入公司财产。倪××以彭××侵犯其股东利益为由主张赔偿其2100万元向公司的出资损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且其所称的2100万元损失与其主张彭××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认定倪××未能完成其基本的举证证明责任,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解读】倪××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赔偿倪××2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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