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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5498号

更新时间:2022-06-13   浏览次数:675 次 标签: 合同解除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5498号
【裁判摘要】“本协议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终止”因属于格式条款无效——关于涉案合同中第七条“本协议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终止”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提供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分析。从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角度而言,涉案协议是氧元素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协议中该项约定显然排除了消费者在无法获得良好服务的情况下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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