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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琼01行终11号

更新时间:2022-06-18   浏览次数:8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琼01行终11号
【裁判摘要】并非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关于本案被上诉人柏××是否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市地税局、万基威公司均认为被上诉人柏××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但根据本院审查,被上诉人柏××提起本案诉讼是因万基威公司主动向市地税局申报纳税所产生的争议,并非是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不属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对上诉人市地税局、万基威公司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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