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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8行终59号

更新时间:2022-06-18   浏览次数:18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8行终59号
【裁判摘要1】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联系本案而言,2013年10月9日上诉人以扣缴义务人名义向新罗区地税局白沙分局申报纳税人苏××股权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税款239.683463万元,填写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于当日以纳税人苏××的名义交纳了个人所得税239.683463万元。新罗区地税局白沙分局于当日出具了一张税种为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给上诉人。至此,上诉人向苏××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含代扣税款290.75万元),印花税1.5万元。也就是说,上诉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为2013年10月9日,至今未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五年时效,上诉人主张超过行政处罚法二年时效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2】本案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地税局对上诉人作出的罚款数额高达147.175万元,应属重大行政处罚,依前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地税局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地税局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前述所述程序违法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中“步骤违法”的情形。

文章摘要2:

【注解】本案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财产原值为取得股权支付的金额55万元,合理费用为1.5万元,应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000万元-55万元-1.5万元)×20%=588.7万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294.35万元,应扣未扣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为29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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