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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2184号

更新时间:2022-06-18   浏览次数:17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2184号
【裁判摘要】收取公司入股款但未成立公司,“公司入股”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入股人要求退还款项依法有据——本案中,刘×收取魏××500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系公司入股款、40%股份,而刘×个人并未注册公司,此后双方亦未共同设立公司,所谓的“公司入股”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魏××据此要求退还该笔款项依法有据。刘×上诉称在收据上表述为公司入股系双方的误解,真实意思实为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刘×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魏××就合伙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核心合伙事项达成合意,仅凭收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故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本人与刘×之间的公司股份转让行为,刘×返还本人公司股份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一审法院判决:一、刘×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魏**50000元。二、驳回魏××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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