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035号;(2016)辽民终502号;(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
更新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60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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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银行在为自然人办理业务时应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裁判要旨】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案号】一审:(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035号;二审:(2016)辽民终502号;再审:(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
【裁判要旨】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案号】一审:(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035号;二审:(2016)辽民终502号;再审:(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
文章摘要2:
【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0期,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