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4民终660号
更新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104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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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4民终660号
【裁判摘要】一人公司未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华策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华策集团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华策公司提交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年报、员工花名册等不能证明其财产与西海公司的财产是各自独立的,故华策集团公司应对西海公司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摘要】一人公司未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华策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华策集团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华策公司提交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年报、员工花名册等不能证明其财产与西海公司的财产是各自独立的,故华策集团公司应对西海公司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