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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挂靠人能否将其对发包人合同权利转让给挂靠人?

更新时间:2022-09-26   浏览次数:1280 次 标签: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解读:被挂靠人和挂靠人签订工程款债权转让合同,将被挂靠人对发包人的合同权利转让给挂靠人合法有效。

文章摘要2:

解读:被挂靠人和挂靠人签订工程款债权转让合同,将被挂靠人对发包人的合同权利转让给挂靠人合法有效。


经典案例:

·港峰(福建)鸬鹚屿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159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792号

【裁判摘要】被挂靠人将对发包人的合同权利转让给挂靠人合法有效——城厢建筑公司与赵某1就案涉工程款债权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港峰公司在赵某1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知道案涉债权转让的事实,该债权转让已经对港峰公司发生效力,故港峰公司主张对债权转让通知上“黄××”签名进行鉴定并无必要。

·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539号

【裁判摘要】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原为重庆一建公司诉亚东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根据衡××的申请,追加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亚东房产公司在一审时提出,因重庆一建公司和衡××都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其面临两方向其主张权利的情形,但其只能支付一份剩余的工程款和利息,如果重庆一建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其对衡××所主张的余下的工程款请求权无异议。为此,重庆一建公司申请撤回对亚东房产公司的起诉,并在撤诉申请书中载明,鉴于衡××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亚东房产公司案涉工程的招投标,并取得该工程的施工,其与亚东房产公司所签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衡××享有承担,在诉讼中已将所签施工合同项下剩余的工程款、利息等全部债权再次转让给了衡××;亚东房产公司反诉重庆一建公司赔偿损失,衡××在庭审中同意由其承担,亚东房产公司在庭审中也同意向衡××主张。可见,重庆一建公司将其与亚东房产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衡××,由衡××直接向亚东房产公司主张权利,且亚东房产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因此,依据重庆一建公司与亚东房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钻时代”4号、5号、6号楼及相对应地下室建筑工程补充协议》、备忘录、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核定单、往来文件、鉴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一审判决亚东房产公司向衡××支付工程款、管理和配合费、停窝工损失、质保金、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利息等费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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