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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57号

更新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817 次 标签: 特快专递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5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使用私营快递公司邮寄诉讼文书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管辖权异议由宏信劳务向一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驳回其异议,其向二审法院上诉时采用申通快递邮寄上诉状,由于法院不收取私营快递公司邮件,产生了寄送时间上的延误。邮寄寄送上诉状,一般以邮戳显示的时间为上诉时间,虽然宏信劳务并未使用EMS快递,但其使用申通快递寄送上诉状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人民法院内部工作规定,不收取外部私营快递导致上诉状收到时间较晚,并非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且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裁定,未影响明龙新都分公司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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