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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08民辖终6号

更新时间:2022-06-22   浏览次数:12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08民辖终6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适用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林××主张其受让了杜××对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如果债权转让成立,则林××有权向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债权,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在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下,按照上述规定,林××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即钟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林益清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杜××能否受让债权,以及杜××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债权数额的问题,应待法院实体审理后予以认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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