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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01民辖终232号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5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01民辖终232号
【裁判摘要】被上诉人董××与原审被告冯××在《供货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该约定应认定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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