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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赣民辖终35号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6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赣民辖终35号
【裁判摘要】周××(乙方)与李××(甲方)在《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该协议管辖的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周××出具《声明》和其法定继承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的实际出借人及《借款合同》的乙方应当是周××、夏××,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争议应当在周××、夏××所在地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周××、夏××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因李××为台湾同胞,本案系涉台民事纠纷。......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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