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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行申1566号

更新时间:2022-06-25   浏览次数:10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苏行申156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6元至12元。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条例作出苏府〔2006〕166号《关于苏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案涉土地使用税为每年4元/平方米。本案中,昆山地税局以每年4元/平方米为标准向光明娱乐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文章摘要2:

光明娱乐事业(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苏中行终字第00215号
【解读】2006年国务院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进行修改,将建制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0.6元至12元,苏州市政府规定建制镇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虽然1994年政府承诺给予税收优惠,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后与上述税收优惠承诺相冲突,因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原来的税收优惠承诺无效,纳税人应当根据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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